| 序号 |
当事人名称(姓名、职务)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
备注 |
| 1 |
汨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岳银罚决字〔2025〕1号 |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罚款20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岳阳市分行 |
2025年4月2日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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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易某(时任汨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 |
岳银罚决字〔2025〕2号 |
对汨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罚款1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岳阳市分行 |
2025年4月2日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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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岳银罚决字〔2025〕3号 |
1.超过期限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撤销资料; 2.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3.未履行对异常账户、可疑交易的相关处置义务; 4.未按规定收缴假币; 5.相关人员不具备反假专业能力; 6.未按规定将假币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7.将经收的预算收入款项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 8.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 9.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10.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11.未采取必要的防计算机病毒技术措施; 12.未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13.未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报送评估报告。 |
警告,罚款48.3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岳阳市分行 |
2025年4月2日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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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刘某某(时任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主任) |
岳银罚决字〔2025〕4号 |
对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罚款1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岳阳市分行 |
2025年4月2日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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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 |
岳银罚决字〔2025〕5号 |
1.提供虚假的统计报表; 2.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3.未采取必要的防计算机病毒技术措施; 4.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报送评估报告; 5.对外支付残缺、污损人民币。 |
警告,罚款10.4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岳阳市分行 |
2025年4月2日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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