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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常德市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常银罚决字〔2025〕4号-6号)
序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职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备注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 常银罚决字〔2025〕4号

1.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统计资料;

2.超过期限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撤销资料;

3.相关人员不具备反假专业能力;

4.在用现金机具鉴别能力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5.违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安全管理要求;

6.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7.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8.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的技术措施。

警告,罚款46.2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常德市分行

2025年5月21日 三年

2 袁某(时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常银罚决字〔2025〕5号

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以下行为负有责任: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罚款1.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常德市分行

2025年5月21日 三年

3 周某(时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常银罚决字〔2025〕6号

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以下行为负有责任: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罚款1.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常德市分行

2025年5月21日 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