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当事人名称(姓名、职务)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
备注 |
| 1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 |
常银罚决字〔2025〕4号 |
1.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统计资料; 2.超过期限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撤销资料; 3.相关人员不具备反假专业能力; 4.在用现金机具鉴别能力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5.违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安全管理要求; 6.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7.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8.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的技术措施。 |
警告,罚款46.2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常德市分行 |
2025年5月21日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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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袁某(时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
常银罚决字〔2025〕5号 |
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以下行为负有责任: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罚款1.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常德市分行 |
2025年5月21日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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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周某(时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
常银罚决字〔2025〕6号 |
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以下行为负有责任: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罚款1.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常德市分行 |
2025年5月21日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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