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
备注 |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 |
张银罚决字〔2024〕1号 |
1.未按规定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向人民银行备案; 2.未按规定明确单位网络安全负责人; 3.未按规定假币账实分管; 4.未按规定挑剔残缺、污损人民币; 5.未按规定将集中支付退款资金及时划转国库; 6.未按规定征信异议处理书面回复; 7.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警告,并处34.1万元罚款 |
中国人民银行张家界市分行 |
2024年12月27日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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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唐某怡(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永定支行行长助理) |
张银罚决字〔2024〕2号 |
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征信异议处理书面回复 |
处1.1万元罚款 |
中国人民银行张家界市分行 |
2024年12月27日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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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徐某利(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张银罚决字〔2024〕3号 |
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处1万元罚款 |
中国人民银行张家界市分行 |
2024年12月27日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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