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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郴银罚决字〔2025〕1号-3号)
序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职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备注
1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郴银罚决字〔2025〕1号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超过期限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资料;                          

3.对个别账户未设置非柜面业务限额;

4.未按规定全额解缴假币实物;      

5.创建查询用户未得到相关授权;   

6.征信查询用户公用;             

7.未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息主体;8.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前未履行告知义务;9.未及时更新计算机终端病毒库;  

10.未建立健全的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11.违规保存征信数据,存在数据泄露风险;                           

12.弱口令风险监测存在隐患。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50.7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郴州市分行

2025年4月29日 三年

2 李某泉(时任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 郴银罚决字〔2025〕2号

对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

未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息主体。

罚款1.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郴州市分行

2025年4月29日 三年

3 刘某仁(时任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郴银罚决字〔2025〕3号

对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罚款1.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

郴州市分行

2025年4月29日 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