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当事人名称(姓名、职务)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
备注 |
| 1 |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郴银罚决字〔2025〕1号 |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超过期限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资料; 3.对个别账户未设置非柜面业务限额; 4.未按规定全额解缴假币实物; 5.创建查询用户未得到相关授权; 6.征信查询用户公用; 7.未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息主体;8.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前未履行告知义务;9.未及时更新计算机终端病毒库; 10.未建立健全的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11.违规保存征信数据,存在数据泄露风险; 12.弱口令风险监测存在隐患。 |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50.7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郴州市分行 |
2025年4月29日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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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李某泉(时任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 |
郴银罚决字〔2025〕2号 |
对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 未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息主体。 |
罚款1.1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郴州市分行 |
2025年4月29日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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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刘某仁(时任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
郴银罚决字〔2025〕3号 |
对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罚款1.1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 郴州市分行 |
2025年4月29日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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