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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永银罚决字〔2025〕1号-6号)
序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职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备注
1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银罚决字〔2025〕1号

1.超过规定期限向人民银行备案;

2.未按规定收缴假币;

3.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4.可疑交易排除理由不合理;

5.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警告,罚款45.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分行 2025年6月5日 三年
2 宾某(时任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 永银罚决字〔2025〕2号 对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

可疑交易排除理由不合理。

罚款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分行 2025年6月5日 三年
3 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银罚决字〔2025〕3号 未按规定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识别措施。 罚款2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分行 2025年6月5日 三年
4 孙某江(时任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 永银罚决字〔2025〕4号 对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识别措施。

罚款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分行 2025年6月5日 三年
5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银罚决字〔2025〕5号 1.未按规定报送账户开立、撤销资料;

2.未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3.未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4.未及时处置数据安全漏洞风险;

5.未按规定解缴假币;

6.未根据操作规程创建(重启)征信查询用户;

7.未以客户为单位划分风险等级。

警告,罚款27.7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分行 2025年6月5日 三年
6 蒋某(时任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经理) 永银罚决字〔2025〕6号 对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

未以客户为单位划分风险等级。

罚款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分行 2025年6月5日 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