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当事人名称(姓名、职务)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
备注 |
| 1 |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永银罚决字〔2025〕1号 |
1.超过规定期限向人民银行备案; 2.未按规定收缴假币; 3.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4.可疑交易排除理由不合理; 5.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45.5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分行 |
2025年6月5日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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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宾某(时任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 |
永银罚决字〔2025〕2号 |
对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 可疑交易排除理由不合理。 |
罚款1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分行 |
2025年6月5日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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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永银罚决字〔2025〕3号 |
未按规定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识别措施。 |
罚款20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分行 |
2025年6月5日 |
三年 |
|
| 4 |
孙某江(时任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 |
永银罚决字〔2025〕4号 |
对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 未按规定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识别措施。 |
罚款1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分行 |
2025年6月5日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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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永银罚决字〔2025〕5号 |
1.未按规定报送账户开立、撤销资料; 2.未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3.未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4.未及时处置数据安全漏洞风险; 5.未按规定解缴假币; 6.未根据操作规程创建(重启)征信查询用户; 7.未以客户为单位划分风险等级。 |
警告,罚款27.7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分行 |
2025年6月5日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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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蒋某(时任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经理) |
永银罚决字〔2025〕6号 |
对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行为负有责任: 未以客户为单位划分风险等级。 |
罚款1万元 |
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分行 |
2025年6月5日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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