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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现场检查的法律事务

字号 文章来源: 2012-11-13 17: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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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是人民银行实施的具体金融行政行为,是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检查的一种手段。因此,任何现场检查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精神。

一、现场检查的法律依据

根据现行的反洗钱法律法规框架,现场检查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反洗钱现场检查的其他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外汇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现场检查生效的条件

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行为要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四个充分必要条件,否则就会被视为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甚至会引起行政诉讼。

(一)现场检查的主体必须合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具有对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主体资格,并依法可以作出金融行政处理包括金融行政处罚。但必须注意到以下几点: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虽具有现场检查的主体资格,但其内设的职能部门没有。各级人民银行内设的职能部门不能单独对外实施现场检查,只能代表人民银行对外行使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能。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现场检查活动。所谓授权范围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能未经授权对保险机构、证券机构开展现场检查;第二层含义是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也必须在其上级行授权的管辖范围内开展现场检查。如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不能未经人总行授权对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现场检查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准确

具体地讲,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人民银行现场检查的客体必

须是法定的,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是人民银行的监管对象。非法金融机构的查处不在此列。二是对现场检查查出的问题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即对查证事实的认定要清楚、准确,不能有半点含糊,尤其是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涉及到行政处罚时更应如此。证据与结论之间要有“只要证据存在,检查结论必定成立”的充分严密的逻辑关系。三是现场检查作出行政处理尤其是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要准确,裁量要适度。选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注意遵循两条原则:

第一条原则是不同层次的法律适用“法大优先”的原则;

第二条原则是同一层次的法律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

从目前我国的金融立法情况来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金融规范性文件叫金融法律;国务院制定的金融规范性文件叫金融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金融规范性文件叫金融行政规章;剩下的就是金融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规章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规定,制定法规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从法律效力上看,法律的效力大于法规,法规的效力大于规章,规章的效力大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三)现场检查的程序必须合法

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要有效,还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人民银行现场检查尤其是涉及行政处罚时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倘若拟做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还要遵循“听证程序”。

(四)现场检查的形式要合法

一般来说,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行为必须以相应的法律文书的形式表现出来。主要的法律文书有:《金融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金融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金融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融行政执法检查问题整改通知书》等。这些法律文书不管是固定格式的,还是不固定格式的,但都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基本要素,否则,作出的现场检查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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