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2日,美国金融犯罪执法中心(FINCEN)和联邦储备体系针对AMSOUTH银行在反洗钱方面的不作为行为联合发布了一项1000万美元的处罚决定书。另外,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委员会和阿拉巴马州的银行业监管部门还向该行下达了限期整改意见书。
对AMSOUTH银行的处罚主要基于美国财政部授权FINCEN对以下事实的评估认定:
一是AMSOUTH银行违反了银行保密法(BSA)关于反洗钱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有关规定,未按照BSA等有关法律的要求建立起有效的反洗钱制度框架,以控制业务风险、防范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
二是AMSOUTH银行高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缺乏足够重视,以至该行反洗钱规章制度建设零散不全,且执行效率低下。
三是未制订具体的反洗钱战略目标、程序和措施,以指导和促进员工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及时发现、保存和报告可疑交易信息。
四是未对管理和经办人员进行适当和足够的反洗钱培训,以使他们充分理解反洗钱的义务和责任以及如何避免相关法律责任。
五是没有针对上述情况制定并实施独立的内部审计程序,以发现上述不足。
六是对于客户明显的可疑交易行为,没有及时、准确地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美国反洗钱当局对AMSOUTH银行的处罚,可以给我国银行业反洗钱工作带来一些启示。一是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要对反洗钱工作高度重视。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每年的工作计划当中,并在财务预算中给予足够的资金和人力支持;其次要培育反洗钱文化,使全体员工充分理解反洗钱义务和责任以及如何避免相关法律责任;要将反洗钱工作落入岗位评价和绩效考核,将反洗钱工作成效与员工切身利益挂钩。二是要结合自身特点,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各行应结合自身实际,实施必要的风险评价程序,通过细分客户以确定不同风险群体和风险种类;通过分析研究不同业务的不同特点,发现这些业务可能为洗钱分子所利用的薄弱环节;对于与洗钱高风险国家间的业务往来还要通过专门的审慎调查程序,以发现潜在的洗钱风险。三是实施有效的内控措施。为保证内部控制有效发挥作用和避免员工的道德风险,各行还应指定专门的、有一定业务水平和经验的并且有责任心的人担当反洗钱岗位,并落实岗位考核。为了减少和避免人为因素带来的法律责任,应当开发可疑交易信息管理系统(MIS)。另外,该系统还应经常升级以满足本行和相关监管当局的管理要求。四是促进信息交流与沟通。可疑交易信息经常分散在不同部门,只有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实现会计、市场、信贷、风险管理、法律合规等部门之间广泛和深入的信息共享,才能保证及时、完整和准确地发现与报告可疑支付交易。五是建立监督与纠偏机制。各行应根据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风险实行专门的反洗钱监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以促进和帮助反洗钱内部控制的进一步完善。
从FINCEN对AMSOUTH银行的处罚可以看出,美国反洗钱当局对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的处罚首先和最重要的是对违反有关内部控制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我国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虽然将“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纳入了处罚范围,但由于没有进一步对金融机构应建立何种内部控制并确保其有效性进行限制,从而使得相关处罚规定很难适用。因此,反洗钱当局(人民银行)应尽快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指引》,并制定一套完整的评估体系,对报送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以加强反洗钱法律规章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约束力量和处罚力度。
本案例中美国的处罚模式对于我国的反洗钱处罚具有借鉴意义。
一是对违法事实认定和处罚上的多样性与适用性。在对AMSOUTH银行的处罚决定中,美联储分别引用了银行保密法(BSA)、美国法典(USC)和联邦规则法典(CFR)中的有关条款对其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定和处罚。此外,还对参与洗钱和违反相关规定的对象和行为进行了分别处罚,包括:对错报、漏报可疑交易信息的个人进行处罚;采取多种方式构造交易故意躲避银行报告的个人;违反对境外资产和大额交易的报告要求的,以及因玩忽职守未执行有关反洗钱及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等等。美国法律对上述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的多样性和适用性,增强了本国反洗钱的法律效用,有效发挥了法律在打击洗钱方面所应发挥的权威性和震慑性,我国在制定《反洗钱法》中可以适当借鉴。
二是对违法行为按持续天数计算罚款。美联储对AMSOUTH银行的处罚依据之一是美国法典中31USC5321(a)1的规定:“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商贸机构违反财政部关于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满足下列要求(注:主要包括对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要求)以保证其业务的法律遵从性和防范洗钱的,违法行为按持续天数计算,每天处以不高于10万美元但不低于2.5万美元的罚款。”
按照违法行为的持续天数而不限于其它标准,如按照漏报可疑交易报告笔数来计算罚款金额,能够较好地体现出根据违法行为的故意性和危害性量刑的原则,增强了处罚的对应性,也有利于反洗钱法律实效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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