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15日,联合国大会第55届会议(第55/25号决议)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简称《巴勒莫公约》)。公约于2003年9月29日生效,同日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截止2004年5月,公约共有147个签署国和67个缔约国。我国于2000年12月12日签署《巴勒莫公约》,并于2003年9月23日批准该公约。该公约已对我国生效。
《巴勒莫公约》分为八大部分,共41条。
公约第6条“洗钱行为的刑事定罪”十分具体地规定了洗钱罪的定义和类型,并要求各缔约国将洗钱罪适用于“范围最为广泛的上游犯罪”。
公约第7条“打击洗钱活动的措施”,要求各缔约国在其能力所及的范围内,针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在适当情况下对其他特别易被用于洗钱的机构,建立“综合性国内管理和监督制度”,以制止并查明各种形式的洗钱。指出反洗钱制度应强调验证客户身份、保持记录和报告可疑交易。提出建立金融情报机构,调查和监督现金和有关流通票据出入本国国境的情况等要求。
第12条“没收和扣押”,规定了对洗钱资金的辨认、追查、冻结或扣押的措施,以实现对犯罪资金的最终没收,并要求各缔约国不得以银行保密为由阻碍上述措施的施行。提出了要求犯罪人证明其财产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第13条“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要求各缔约国在追查、冻结和没收洗钱资金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第14条“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的处置”提出了缔约国之间请求没收财产返还及分享的原则。有关洗钱的规定还分散在其他多个条款中。
《巴勒莫公约》有关洗钱的条款,发展了国际法有关洗钱的规则,对推动国际反洗钱立法、执法及反洗钱国际合作产生着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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