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外汇局开始建设“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建立后,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电子渠道自动采集企事业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汇收支数据,并实施非现场管理,从而为开户审批制转变为备案制,以及账户限额的不断调整提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8年8月修订实施的《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此条规定对外汇账户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主要目的是将过去不通过外汇账户办理的银行直接结售汇数据纳入账户系统采集范围,实现一切外汇收支通过外汇账户办理,从而形成统一、规范的外汇收支基础数据平台,以便于对境内主体外汇收支实施全口径监管。这将为外汇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变行为监管为主体监管、变现场管理为非现场管理,进一步便利企事业单位经营用汇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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